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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解读-【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7:14:43 阅读: 来源:燕窝厂家

促使省直单位切实履行扶贫责任  ——《省直单位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解读  为增强省直单位脱贫攻坚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帮扶力度,创新工作方式,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前印发《省直单位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考核对象为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省管企业、省属高校和中直驻冀机构等省直有关单位,共包括209家单位。考核年限为2016年—2020年,一年考核一次。  重点考核精准帮扶情况  根据办法,考核涉及三方面内容,采用百分制。对于牵头和责任单位,精准帮扶情况占70分,承担任务完成情况占20分,其他情况占10分。  精准帮扶情况包括: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帮助贫困人口就业、组织公益扶贫、发挥本单位优势开展帮扶情况,出台政策支持脱贫攻坚情况,驻村帮扶情况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情况。  承担任务完成情况是指,作为牵头或责任部门,承担《贯彻实施〈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中分解任务的完成情况。  其他情况是指,承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任务完成情况,谋划推动全省性重大脱贫攻坚行动情况。  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考核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扶贫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工委、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和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牵头单位具体实施,分别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省属高校、省管企业和金融机构脱贫攻坚工作进行考核。省委省直工委和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由省扶贫办负责考核。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与省委干部考核工作有效衔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脱贫攻坚工作,由省军区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  办法要求,各考核牵头单位要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公开公平公正。省直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考核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要追究责任。  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  “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横向可比,注重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办法明确了考核的基本原则,并指出“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促使考核对象切实履职尽责。”  根据办法,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3月底前完成。考核程序分为工作总结、分组初评、收集信息、第三方评估、汇总评分、综合评价、沟通反馈七个步骤。其中,收集的信息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相关牵头部门提供。省委组织部提供省直有关单位选派的精准扶贫驻村工作组和第一书记的考核结果。省扶贫办收集整理省直有关单位承担任务完成情况、交办任务完成情况,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定省直有关单位帮扶点贫困人口脱贫情况。承担《贯彻实施〈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分解任务的牵头部门为相应责任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评价打分。  考核结果报省干部考核委员会,作为省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单位通报表扬。对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较差”单位和连续两年“一般”(含)等次以下的单位,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每两年开展一次省直单位脱贫攻坚工作评选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良好”(含)等次以上的单位优先考虑。 (河北日报记者 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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